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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和的奖学金”实施办法

青海师范大学“和的奖学金实施办法

 

“和的奖学金”是和的先生发起的广东省和的慈善基金会在我校设立的奖项,旨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成绩优秀的师范类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受助学生提供综合能力建设及志愿服务等培训与活动,推动和鼓励引导受助学生以实际行动参与、支持乡村教育。为切实做好“和的奖学金”的实施工作,根据《在青海师范大学设立和的奖学金的协议》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一条  “和的奖学金”由青海师范大学和的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一年一度的奖学金评选与发放工作,和的慈善基金会对管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条  为加强“和的奖学金”的管理工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成立“和的奖学金执行监管小组”,成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校纪委、学生工作处、财务处负责人和受助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对项目的领导、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  “和的奖学金”项目及奖励标准

第三条 “和的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每学年9月份。

第四条  “和的奖学金”每学年提供100个奖励名额,每个名额每学年奖学金为人民币3000元。首期执行期为1年,后续资助由双方协商。

第三章  “和的奖学金”的奖励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五条  “和的奖学金”奖励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一年级新生或曾在大学一年级获得“和的奖学金”资助的大学二年级(含)以上本科师范类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六条 “和的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师范类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女生、少数民族优先。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课余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及志愿活动。

(三)思想端正、刻苦努力、生活俭朴、品学兼优,综合测评成绩优良,大二及以上年级同学需上学年成绩未出现1门以上不及格课程,成绩排名进入前40%。

(四)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确有困难,不能支撑其正常的学习和生活费用。

(五)本学年未获其它大额资助。

(六)无其它不符合优秀困难学生的情形。

第七条  “和的奖学金”申请程序

(一)学生申请

根据“和的奖学金”申请条件和管委会给各学院下发的名额,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在班级中以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初评。

(二)学院评选与推荐

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结合学校相关规定对申请人评议并对其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确定拟获奖学生人选并公示3天后上报管委会办公室。

(三)学校评审与公示

管委会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予以公示。

(四)基金会审核

管委会办公室按时将公示后无异议的受资助学生名单上报和的慈善基金会审批,由基金会最终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校在收到和的基金会的拨付款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受助学生进行发放,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和的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挪用。及时向和的基金会寄送《青海师范大学“和的奖学金”发放名册》,定期汇报受资助学生情况及奖金使用情况,接受基金会、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罚则

受助学生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

(一)学生隐瞒真实情况,提交材料不属实的。

(二)受到国家法律、学校纪律处分(含通报批评)。

(三)学年内考试有不及格科目的。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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