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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应善良助学金管理办法

青海师范大学应善良助学金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应善良助学金的管理工作,根据《应善良福利基金会助学金捐助原则和要求》以及《香港应善良福利基金会捐资(大学生)助学金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的有关条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香港应善良福利基金会捐资(大学生)助学金协议书》由香港应善良福利基金会(甲方)、青海省侨务办公室(鉴证方)和青海师范大学(乙方)共同签订。

第二条 为加强应善良助学金的管理工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成立“应善良助学金执行监管小组”,成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校纪委、学生工作处、国际交流中心、财务处负责人和受助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对此项目的领导、实施和监督。

第三条 资金来源  

香港应善良福利基金会

第四条 资助名额及金额

每年资助40名符合资助条件的普通本科贫困大学生,每名受助学生获资助金14000元,在4年内分8个学期(每生1750元/学期)发放。

第五条 资助对象为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三)个人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助人为乐、勤俭节约、团结同学、尊敬师长;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发生;认真听讲,学习刻苦;宿舍个人内务整洁、无夜不归宿及使用大功率电器等现象;

(五)家庭经济困难且认定为我校贫困生;

(六)同等条件下,积极参加公寓、晚自习、校园文明督导、校园活动等方面公益服务的优先推荐。

第七条  评选程序

根据该助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在学生中以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初评。初评审定的学生应填写《****级应善良助学金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报甲方,一份报鉴证方,一份留乙方存档);

(三)初评结果由学院评审小组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查,初步确定受助学生人选,并在学院公示(三个工作日),对确认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鉴证方进行复审;

(四)鉴证方复审同意后,将受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内部公示一周,同时公布鉴证方和乙方投诉电话,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五)对确定资助学生人选及相关材料(申请书、《审批表》和家庭贫困证明)报请甲方审批,待批准后由鉴证方和乙方会签下发《关于批准×××享受应善良助学金的决定》的通知,并报甲方备案。

第八条  助学金的管理与发放

(一)学校在收到甲方汇付的捐赠助学金款项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受助学生进行发放;

(二)发放助学金时举行发放仪式,邀请甲方代表和鉴证方代表参加,对活动现场留存影像资料。

(三)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每学期对“应善良助学金”工作进展、受助学生的学习以及操行评定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和鉴证方。

第九条  受助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

(二)退学者;

(三)恶意拖欠学费者;

(四)不按要求参加学校安排的公益服务者。

第十条 对取消受助资格的学生应及时向应善良助学金执行监管小组书面汇报,提出相应更换和处理意见,该意见须学生本人签字认可,由鉴证方复审同意后报甲方批准,再由甲方通知鉴证方转告乙方执行。其顶替享受本助学金的学生,须严格按“申请条件和评选程序”公开实施。

第十一条 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常组织开展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扬“为善最乐”的精神,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奉献爱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海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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