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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青海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特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的精神以及《青海省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青海师范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范围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乐于奉献,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努力刻苦,勤奋钻研,评选学年每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与德育实践考评成绩均在班级前30%以内且无补考或重修;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评选学年已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积极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等学校各种活动。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名额分配。学生工作处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给我校国家资助资金的通知要求,以全校在籍普通本专科学生总数为标准,按照统一比例将奖励资助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二)学生申请。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登录学工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并向所在学院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批表》、学年成绩单、德育实践成绩登记表、获奖证书复印件、家庭贫困证明复印件等相关申请材料。

(三)学院初审。经班级民主评议后,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查、复核,确定本学院拟推荐人选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四)学校评审。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推荐人选从申请条件、在校德育表现、取得的成绩、获得荣誉及社会实践等多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受奖励学生建议名单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拟受奖励学生名单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公示与上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及申请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五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于每年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受奖励资助学生,颁发国家或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做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做好对受奖励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树立典型,促进校风学风建设,并对受奖励学生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海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青师校字〔2007〕)175号)废止。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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