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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青海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以及《青海省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青海师范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范围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社会捐助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乐于奉献,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高, 评选学年每学期德育实践考评成绩均在90分以上;

(四)学习努力刻苦,善于钻研,勇于创新。评选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0%以内;

(五)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 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或第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赢得荣誉。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除上述七方面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差额评审,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名额分配。学生工作处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给我校国家资助资金的通知要求,以全校在籍普通本专科学生总数为标准,按照统一比例将奖励资助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二)学生申请。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登录学工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并向所在学院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批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年成绩单、德育实践成绩登记表、获奖证书复印件、家庭贫困证明复印件等相关申请材料。

(三)学院初审。经班级民主评议后,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查、复核,确定本学院拟推荐人选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四)学校评审。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推荐人选从申请条件、在校德育表现、取得的成绩、获得荣誉及社会实践等多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受奖励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拟受奖励资助学生名单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公示与上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及申请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五章  奖助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校每年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受奖励学生,颁发国家或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做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做好对受奖励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树立典型,促进校风学风建设,并对受奖励学生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海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青师校字〔2007〕)17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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