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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妨害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记者 包拓业 报道)4月13日,省高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四起妨害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四起典型案例,主要聚焦疫情期间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赌博、妨害公务、诈骗等犯罪行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本批典型案例,旨在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服从疫情防控管控措施,增强信息甄别和自我保护意识,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我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典型案例

  1.苟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苟某2020年1月16日乘坐火车从武汉返回西宁,1月17日19时到达西宁,乘同村村民私家车返回湟中县李家山镇家中,1月18日傍晚至西宁市城东区探望其弟并留宿,1月19日到李家山镇所住村卫生室以自己感冒为由就诊,村医询问其返宁时间时,苟某谎称已返宁40余天。期间,苟某不主动居家隔离,随意走亲访友。1月23日,所住村村委根据省、市、县疫情防控要求,对武汉返宁人员进行排查登记,苟某未按要求登记,1月25日晚,镇、村医护人员及村干部前往苟某家中开展疫情排查,苟某仍谎称自己回家已40余天,返回车票已撕毁。苟某自己感觉身体不适,1月27日在其妹等亲属陪同下至青海红十字医院就诊,诊断为新型肺炎疑似病例,1月30日,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造成村民在内的共900余人整体隔离,密切接触人员中3人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住院治疗。

  【裁判结果】湟中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苟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明知应当报告武汉居住史,却故意隐瞒,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未自行隔离,引起病毒传播危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鉴于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轻处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苟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苟某从武汉返回西宁后,明知应当报告武汉居住史,却故意隐瞒,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未自行隔离,擅自在社会上活动,广泛接触大量亲友和不特定人群,造成村民在内的共900余人整体隔离,密切接触人员中3人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住院治疗。苟某系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全国首例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人员,经依法审理,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苟某定罪量刑。疫情防控工作关系着公共安全,与社会大众利益休戚相关。在防疫期间,每个公民都应遵纪守法,服从管理。法院审理案件也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严格遵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既不拔高也不降低刑事案件证据标准,维护司法公正。

  2.马某1、马某2犯赌博罪一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马某1、马某2系夫妻关系,疫情防控期间,马某1通过打电话或发信息的方式召集李某某、谢某、曹某某、杨某、郭某某等人前往二被告人租住的出租屋内以打麻将“跑会”的方式、扑克牌“挖坑”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马某1负责参与赌博并以打麻将每人收取400元、打扑克牌每场收取1000元的方式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马某2负责为参赌人员做饭并与马某1一同给参赌人员提供香烟及茶水。二被告人先后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1200元。侦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在上述出租屋内查获参赌人员3名,同时查扣各参赌人员赌资共计人民币30900元。

  【裁判结果】城东区法院认为,二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二被告人虽有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的行为,但其组织的赌博规模较小、参赌人员范围较小,持续时间不长且赌博工具、方式单一,同时,每次赌博的时间均需由被告人马某1重新召集约定,二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聚众赌博的组织性行为特征,缺乏开设赌场需具有的规模性、组织性、稳定性的经营性行为特征。同时,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二被告人明知政府已发布通告,仍无视疫情防控规定,组织人员聚众赌博、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应从严惩处。被告人马某1曾因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对二被告人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以赌博罪判处马某1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赌博罪判处马某2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赌博是社会一大毒瘤,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疫情防控期间对普通群众而言关键就是减少与人接触,切断病毒传播渠道。疫情期间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服从疫情防控各项决定、命令。但本案中二被告人以身试法,无视疫情防控规定组织他人聚众赌博,不仅严重妨害疫情防控工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触犯我国刑法,依法应予严惩。

  3.党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

  【基本案情】2020年2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党某某因对化隆回族自治县二塘乡工哇滩一村新型冠状病毒防疫卡点工作人员不满,酒后到该防疫卡点找工作人员理论,并辱骂、威胁卡点工作人员,后卡点负责人向二塘乡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处警过程中,党某某拒不配合,对民警进行辱骂、撕扯和殴打,后民警将党某某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党某某依然对派出所民警进行辱骂,并殴打派出所所长致其面部软组织挫伤、唇颊粘膜损伤,两枚牙齿松动,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裁判结果】化隆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党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党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疫情管控期间,党某某酒后威胁、辱骂防疫卡点工作人员,并辱骂、殴打处警的派出所民警,并致一名民警轻微伤,其行为扰乱了疫情期间的社会秩序,构成妨害公务罪。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没有任何人能够置身事外,每个公民都应严格服从政府防疫管控措施,学习防疫知识,对自己、对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对社会整体安全负责。任何任性妄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4.张某某犯诈骗罪一案

  【基本案情】2020年2月初,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发现疫情期间口罩畅销,起意实施诈骗。其利用前期已下载的仙桃市华夏服饰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发布销售口罩的图片资料,编造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出售口罩广告。同年2月22日至3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自被害人白某某处骗的购置口罩微信转款77笔共计102472元,自被害人马某某处骗得购置口罩微信转款2笔共计3500元,其后张某某将两人电话拉黑,更换微信。后因担心被害人报警,在案发前将所得赃款中44661元退回,其余用于购物及吃喝挥霍。

  【裁判结果】都兰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利用手机微信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对其从重处罚。开庭前被告人积极预缴纳罚金5000元并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典型意义】新冠肺炎疫情的突发,导致民众对口罩的需求量激增,市面上的口罩无法满足突发性的大量需求。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口罩生产已由政府接管,由政府统一调配,优先供应疫区和医疗机构,再定量向市民投放。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民众对口罩需求的迫切心理,将虚假的口罩销售信息发至朋友圈,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惩。与此同时,广大群众在做好疫情防护的同时应当保持理性,不要轻易相信网络或微信内来源不明的可疑信息,做好信息甄别和财产保护,尽量选择正规购物渠道购买口罩等防疫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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